张涛律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因诉讼中止产生的长期羁押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具体的操作程序严重匮乏,致使对在押的这类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缺乏操作依据: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 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 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2.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 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 严重疾病的程序。
3.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4.造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高法的司法 解释只是指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但是如何恢复审理、由谁申请恢复审理、再由谁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以及由谁对应该恢复审理而不恢复审 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如何监督,都找不到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止侦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但中止审查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完善一些。
终止刑事案件/终止刑事追究/启示
规定了完备的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当存在不应当提起刑事案件或者不应当追究特定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时,有关权力机关应及时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有效保障被追究人的利益。它不但设定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而且设置了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程序,并就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细节问题予以具体规范,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终止刑事案件与刑事追究的根据
在俄罗斯,;终止刑事案件;是对本不应当提起而已经提起的刑事案件的撤销,;终止刑事追究;则是终结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时,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已经提起的案件应当予以终止,终止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应当终止刑事追究;当存在应当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时,应当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允许终止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而不终止刑事案件。
1.应当终止刑事案件的法定根据: 共7页: